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沙巴体育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办发〔2021〕7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水平,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市社会救助(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855元/人月。
二、调整特困人员供养保障标准
(一)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1115元/人月。
2.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启东市、崇川区、通州区、海门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为2025元/人月,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为1900元/人月。
根据《省政府沙巴体育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号),分散供养对象基本生活费按月直接发放到供养对象个人账户,不得统筹用于其他方面。
(二)照料护理标准
按照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三档,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达到户籍所在地上年最低工资标准的15%、8%、3%,照料护理服务标准与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和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具体由各县(市、区)统筹协调安排。
三、提高全市孤儿养育保障标准
集中供养标准为2989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为2539元/人月。
四、相关要求
请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救助标准的调整和资金拨付工作,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2024年7月1日起的上述事项参照本文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