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456/2021-14863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崇川政办发〔2021〕128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区政府办公室沙巴体育印发《崇川区入江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崇川区入江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5日
崇川区入江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
开展长江入江排污口排查整治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根据生态环境部《沙巴体育印发<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命名与编码规则、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的通知》及市政府办公室《南通市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通政办发〔2021〕51号)的要求,崇川生态环境局在前期“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全面整治入江排污口,力争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同时,根据实际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逐步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江排污口监管体系,不断规范入江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江污染物排放。
二、工作原则
(一)明确主体、分工协作。该项工作由崇川生态环境局牵头,同时明确相关街道、部门工作职责,细化整治目标、工作内容、任务分工以及人财物保障等。
根据排污口的合法性、排入水体环境质量、日常管理要求,按照“取缔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的原则进行分类整治。要充分发挥“河长制”的管理优势,组织生态环境局、市政和绿化管理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住建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指导街道开展各类排污口整治工作。各街道充分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统筹抓好辖区内各类排污口的整治。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崇川生态环境局重点推进工业企业排污口及其他排污口整治;区市政和绿化管理局、区住建局负责指导推进城镇雨洪排口和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整治;区市政和绿化管理局负责指导推进港口码头排污口整治;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指导推进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及农业农村排污口整治;区财政局保障落实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专项资金。(牵头单位:崇川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永兴街道、唐闸街道、天生港街道、陈桥街道、任港街道、虹桥街道、文峰街道、狼山镇街道、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市政和绿化管理局、区住建局)
(二)标本兼治、稳扎稳打。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紧紧围绕“改善水生态、优化水环境、确保水安全”,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做好整治工作。避免简单粗暴、急于求成,对于涉及群众日常生活的短期难以整治的排口,采取审慎包容措施妥善处理,避免一堵了之,一关了之等“一刀切”行为。
(三)综合施策、系统治理。将排污口整治与各地生态环境规划项目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黑臭水体治理、港口码头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有效推动排污口整治。
(四)严格标准、务求实效。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港口码头、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排污口排放应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标准更新后应执行新标准);城镇雨洪排口和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应符合排入河流的水环境功能区标准,排入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应符合地表水Ⅴ类标准;其他类排污口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同时,也要把排污问题有没有解决、环境质量会不会改善、人民群众是不是满意作为衡量整治工作成效的标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工作要求
(一)工业排污口
1.取缔类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由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查处,报请区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直排排污口,由相关部门指导接入区域污水管网。
(3)企事业单位逃避监管私自设置的入江(河)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涉嫌污染环境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整治类
(1)未经批准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按规范化要求进行整改,完善排污许可、排污口设置等手续,经验收合格后,纳入日常管理。无法完善手续的,纳入取缔类。
(2)工业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整改,限期达标。不能达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区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工业排污口责任主体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排污口准予设置批复、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科学合理设置排污口。多个排污单位确需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应分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涉及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须在车间处理设施单独设置排放口。
(4)工业企业未实现雨污分流或雨污分流不彻底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按规范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后,可采取自处理中水回用、清运至污水处理单位、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等方式进行处置。重点排污企业在完善雨污分流的同时,应安装自动(手动)切换装置。
3.规范类
所有工业排污口都应做到“一牌一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设置载有排污口信息二维码的标志牌;企业生产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雨水排口应根据排污许可要求安装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二)农业农村排污口
1.取缔类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和种植业排口,由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查处,报请区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由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等相关部门报请区政府责令拆除。
2.整治类
(1)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相关排放要求,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整改,限期达标。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存在污水排放的,由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养殖场户建设粪污贮存设施,实行粪污规范处理、就近还田利用,有条件的地区在田间配套建设粪污储存、处理、输送管网等设施,支持在养殖较为集中区域建设适度规模的集中处理中心,深入推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防止直排外环境;畜禽粪便、污水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向水体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
(2)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执行《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DB32/3462-2020),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限期不能达标的依法查处。农村生活污水直排口,由住建部门指导属地政府因地制宜进行整治,不断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
(3)水产养殖排污口排放应符合《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043-2021)中的相关排放要求,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由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督促养殖主体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能达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养殖主体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密度,推广应用生态健康养殖和尾水处理技术,实现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
(4)种植业排口由农业农村部门明确整治目标、责任目标、污染治理措施、实施时间、资金投入等内容,最大限度降低对受纳水体的污染。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明确化肥农药的减控目标和措施,指导农业生产主体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减少农田灌溉退水对周边水体水质的影响。
3.规范类
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工厂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大型灌区退水口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标志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二维码,根据实际情况和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鼓励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口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物联网管理技术规范》(DB32/T4024—2021)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在线数据监控管理。其他类型排口应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各地自行确定是否设置标志牌。
(三)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
1.取缔类
(1)未经审批或备案私自设置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生活污水排污口,由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查处,报请区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整治类
(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立即整改,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2)因管网建设滞后或因不具备接管条件导致收集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无法进管的,区市政和绿化管理局、区住建局应编制就近接入市政管网或者新增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实施计划,明确建设主体、完成时间。
(3)排水管道存在破损、错接、混接、漏接、错位、溢漏、淤堵等情况的,应按照设施权属和运行维护职责分工,组织力量有计划地开展改造和修复,确保管道正常运行。
3.规范类
所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均应做到“一牌一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设置载有排污口信息二维码的标志牌,根据实际情况和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行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四)港口码头排污口
1.取缔类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港口码头排污口,由市政和绿化管理局等部门依法查处,报请区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整治类
(1)长江干流设置的港口码头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由市政绿化部门责令整改,所有港口码头废水输送至陆地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
(2)内河港口码头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由市政绿化部门责令整改,限期达标。
(3)所有港口码头水污染及船舶污染防治设施按照《市交通局沙巴体育印发南通市内河港口码头环保设施规范提升方案的通知》(通交环〔2021〕5号)的要求进行规范整治。
3.规范类
所有港口码头生产废水排污口应做到“一牌一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设置载有排污口信息二维码的标志牌;其他类型排口应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设置标志牌。港口配备船舶油水污染物接收设施,确保正常运行。加强外排水质日常监控,根据实际情况建设长江干流港口码头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五)城镇雨洪排口
1.取缔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混合排放的雨洪径流排口,由区市政和绿化管理局、区住建局依法查处,报请区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报请区政府强制拆除。
2.整治类
(1)非降雨期间有污水流出的分流制城市雨水排口,在保证防洪泄涝需要、保障城市安全的前提下,属地街道和产权单位应开展溯源调查并整改混接错接管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向雨水管网倾倒污染物的行为。雨污管网错混接点已规范接驳并有相关单位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文件、且非降雨期间无污水出流的,方可纳入日常管理。
(2)达不到相应排放标准,降雨期间存在雨水径流被污染的分流制城市雨水排口,应采取建设初期雨水调节池、定期巡查雨水管网、清掏管道沉积物等维护措施,控制雨水径流污染。
(3)达不到相应排放标准,存在溢流污染的截流式合流制城市雨洪排口,应编制消减城市雨水径流污染整改方案。有条件的地区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在保证防洪排涝、保障城市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源头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截流井改造、增加截流干管截流倍数、扩大污水处理厂规模、建设调蓄设施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
3.规范类
对不合理设置或长期无水,已实际丧失排水功能的雨洪排口,管理部门应指导各地进行清理归并。
雨洪排口根据实际需要制作设置标志牌。属地街道和产权单位应制定雨洪径流排口日常监测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测,开展数据综合分析,确保受纳水体水质改善。
(六)沟渠、河港(涌)、排干等
1.取缔类
无
2.整治类
(1)直接汇入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水质应达到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标准。达不到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标准的,应鉴别超标原因、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限期整治达标。
(2)达不到相应水环境功能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属地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整治计划,持续推进河道整治,农水部门督导整改,确保水质得到改善。
(3)无水环境功能区,但现有水质已经属于劣Ⅴ类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应制定整治方案,识别超标原因、明确责任主体和整治期限,属地部门持续推进整治,确保水质可达到Ⅴ类水体要求。
3.规范类
农水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作设置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排口标志牌,联合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装水质自动监测站和视频监控系统,加强日常管理。
(七)其他排口
其他排口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现场溯源情况和排污口用途,指导主管职能部门和属地街道开展整改,确保排污口排放达标,规范管理。
四、工作职责
(一)崇川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推进入江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推进工业排污口和其他类排污口的整治工作,会同属地街道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二)区市政和绿化管理局、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各街道推进城镇雨洪排口和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方案,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属地街道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三)区市政和绿化管理局负责指导各街道推进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方案,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属地街道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四)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指导各街道推进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的整治工作,推进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种植业等农业排口的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方案,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属地街道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五)区财政局保障落实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专项资金。
(六)河长办要充分发挥“河长制”的管理优势,指导各地制定整治方案,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排污口整治责任、加强日常监管。
(七)各街道承担排污口整治的属地主体责任,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开展整治工作。
五、工作安排
(一)启动阶段(2021年10月底前)。区入江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崇川生态环境局)负责全面统筹整治工作,区各相关部门负责推进各专项排污口整治工作,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文件,明确排污口整治标准和要求;结合崇川区实际,制定“一口一策”分类整治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后印发,并填写《2021年崇川区入江排污口分类整治目标任务分解表(一口一策)》(附件2),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同时抄送市河长办。
(二)实施阶段(2021年1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按照方案和工作计划,实施各类排污口整治,并在生态环境空间信息服务平台(http://seemeewes.cn/#/login)填写入江排污口整改方案、整改进度,每月25日前填写《崇川区入江排污口分类整治情况进展明细表》(附件3)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崇川生态环境局、区河长办。按照“有水必测”、“应测尽测”的要求,持续开展各类排污口的待机补充监测工作,切实提高排污口采样监测比例,并及时填报和上传监测数据,为整治提供依据。2021年底前完成排污口分类、命名、编码和标志牌树立工作,入江排污口整治进度达50%以上,力争2022年底前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
(三)总结销号阶段。建立整治销号制度,整治一个,销号一个,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落到实处。每年底开展阶段性工作总结,阶段性工作总结包括当年工作情况、1-2个整治示范工程和下一年具体整治计划,加盖公章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崇川生态环境局,同时抄送区河长办。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市入江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崇川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区有关部门、属地街道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全区入江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崇川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查整治工作(附件1)。
(二)强化组织协调。各街道、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明确职责分工,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农水、住建、市政绿化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入江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形成上下通力配合、部门协调联动的强大合力,保证专项行动有序、有力、有效开展。各相关街道、各相关部门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工作对接、报送信息等。
(三)严肃责任落实。各街道、各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开展整治工作,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切实推进排污口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到位。区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组织开展现场督促指导,推动各地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附件:
1.崇川区入江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2021年入江排污口分类整治目标任务分解表(一口一策)
3.崇川区入江排污口分类整治情况进展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