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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巴体育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号)
来源: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8-21 17:14 累计次数: 字体:[ ]

现将2023年一季度1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崇川区蔡云食品店经营的洋鸡蛋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洋鸡蛋;购进日期:2023年4月18日;抽样日期:2023年4月1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被抽样单位:崇川区蔡云食品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50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3〕01060号)。

二、崇川区乐润多超市经营的鲫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鲫鱼;购进日期:2023年4月17日;抽样日期:2023年4月18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崇川区乐润多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鲫鱼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3)00856号)。

三、崇川区惠优佳超市经营的猕猴桃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猕猴桃;购进日期:2023年4月13日;抽样日期:2022年4月2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氯吡脲;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惠优佳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猕猴桃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3)00858号)。

四、南通阔客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3+2紫米面包(糕点)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3+2紫米面包(糕点);生产日期:2023年3月4日;抽样日期:2023年4月1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被抽样单位:南通阔客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3+2紫米面包(糕点)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3)00840号)。

五、崇川区钒阔食品商行经营的韭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3年4月17日;抽样日期:2023年4月18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克百威;被抽样单位:崇川区钒阔食品商行。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沙巴体育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5元(崇市监处罚〔2023〕01081号)。

六、新桥市场李传杰经营的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3年4月20日;抽样日期:2023年4月2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新桥市场李传杰。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3〕01048号)。

七、崇川区郑怀彬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鳊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鳊鱼;购进日期:2023年4月20日;抽样日期:2023年4月2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崇川区郑怀彬水产品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3〕01050号)。

八、新桥市场张金涛经营的鳊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鳊鱼;购进日期:2023年4月20日;抽样日期:2023年4月2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新桥市场张金涛。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3〕01051号)。

九、崇川区雯雨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芹菜、香蕉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芹菜、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4月18日;抽样日期:2023年4月1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噻虫嗪;被抽样单位:崇川区雯雨蔬菜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3〕01094号)。

十、崇川区志朋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鲫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鲫鱼;购进日期:2023年4月20日;抽样日期:2023年4月2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志朋水产品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3〕01095号)。

十一、紫郡菜市场杨涵经营的洋鸡蛋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洋鸡蛋;购进日期:2023年4月13日;抽样日期:2023年4月2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甲硝唑;被抽样单位:紫郡菜市场杨涵。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元;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3〕01093号)。

十二、崇川区乐禄士超市经营的螺丝椒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螺丝椒;购进日期:2023年4月17日;抽样日期:2023年4月18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乐禄士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2000元(崇市监处罚〔2023〕01092号)。

十三、南通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泥鳅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泥鳅;购进日期:2023年4月21日;抽样日期:2023年4月21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南通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泥鳅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3)00859号)。

十四、新桥市场张吉忠经营的特制黄酒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特制黄酒;生产日期:2023年2月1日;抽样日期:2023年4月21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氨基酸态氮;被抽样单位:新桥市场张吉忠。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特制黄酒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3)00855号)。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