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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巴体育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号)
来源: 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1-14 11:06 累计次数: 字体:[ ]

现将2022年二季度5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崇川区扬城生鲜超市店经营的豇豆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5月16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16日;检验不合格项目:灭蝇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扬城生鲜超市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豇豆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431号)。

二、崇川区新桥市场张琴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5月17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1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噻虫嗪;被抽样单位:张琴。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430号)。

三、崇川区新桥市场关爱春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5月17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1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关爱春。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429号)。

四、崇川区蓝硕食品经营部经营的不辣鸭锁骨(酱卤肉制品)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不辣鸭锁骨(酱卤肉制品);生产日期:2022年5月17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18日;检验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被抽样单位:崇川区蓝硕食品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2.28元;2、罚款1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484号)。

五、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通第一分公司经营的牛蛙(其他水产品)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牛蛙(其他水产品);购进日期:2022年5月19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1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通第一分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牛蛙(其他水产品)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不罚(2022)428号)。

六、南通市港闸区文峰超市永兴佳园加盟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5月12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13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南通市港闸区文峰超市永兴佳园加盟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501号)。

七、崇川区庆菜生鲜店经营的鳊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鳊鱼;购进日期:2022年5月14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15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庆菜生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人民币;3、没收违法所得12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498号)。

八、崇川区寇记快餐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5月14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1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寇记快餐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477号)。

九、崇川区一日三餐蔬菜店经营的黄豆芽、绿豆芽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黄豆芽、绿豆芽;购进日期:2022年5月26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26日;检验不合格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被抽样单位:崇川区一日三餐蔬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404号)。

十、南通鑫客隆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薄皮青椒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薄皮青椒;购进日期:2022年5月18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1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南通鑫客隆超市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薄皮青椒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500号)。

十一、崇川区韩雨水果店经营的国产脐橙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国产脐橙;购进日期:2022年5月4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1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水胺硫磷;被抽样单位:崇川区韩雨水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6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499号)。

十二、南通润邗商业有限公司华强城分公司经营的豇豆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5月16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16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嗪、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南通润邗商业有限公司华强城分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豇豆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493号)。

十三、崇川区吉买购生活购物超市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5月14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1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吉买购生活购物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451号)。

十四、崇川区东通百货经营部经营的黑芝麻(生干籽类)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黑芝麻(生干籽类);购进日期:2022年5月30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31日;检验不合格项目:酸价;被抽样单位:崇川区东通百货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黑芝麻(生干籽类)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不罚(2022)555号)。

十五、崇川区快伽买超市经营的生花生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花生;购进日期:2022年5月11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22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快伽买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1.29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473号)。

十六、崇川区易初百货超市经营的铁观音(茶叶)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铁观音(茶叶);生产日期:2022年3月5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5日;检验不合格项目:三氯杀螨醇;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易初百货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556号)。

十七、崇川区振凯驰生鲜超市经营的豇豆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5月26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26日;检验不合格项目: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振凯驰生鲜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豇豆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不罚(2022)527号)。

十八、百花农贸市场(张海祥)经营的鳊鱼、黄鳝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鳊鱼、黄鳝;购进日期:2022年6月6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6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百花农贸市场(张海祥)。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罚款500元。(崇市监处罚〔2022〕558号)。

十九、百花农贸市场(秦国祥)经营的鳊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鳊鱼;购进日期:2022年6月6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6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百花农贸市场(秦国祥)。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559号)。

二十、南通市崇川区春满水产经营部经营的黄鳝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黄鳝;购进日期:2022年6月6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6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南通市崇川区春满水产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6元;3、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509号)。

二十一、南通润圣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香蕉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5月26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26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吡虫啉;被抽样单位:南通润圣贸易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8元;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534号)。

二十二、崇川区鑫二军生鲜超市经营的新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新姜;购进日期:2022年5月24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25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鑫二军生鲜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新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不罚(2022)532号)。

二十三、南通市崇川区四候水产经营部经营的大黄鳝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大黄鳝;购进日期:2022年5月30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3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南通市崇川区四候水产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大黄鳝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不罚(2022)520号)。

二十四、南通市崇川区建兰鱼摊经营的黄鳝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黄鳝;购进日期:2022年5月30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3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南通市崇川区建兰鱼摊。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黄鳝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不罚(2022)519号)。

二十五、崇川区张杰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豇豆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5月30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1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嗪;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张杰蔬菜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522号)。

二十六、南通市崇川区培生蔬菜摊经营的鸡毛菜(普通白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鸡毛菜(普通白菜);购进日期:2022年6月1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1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啶虫脒;被抽样单位:南通市崇川区培生蔬菜摊。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鸡毛菜(普通白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525号)。

二十七、崇川区祖全威蔬菜摊经营的鸡毛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鸡毛菜;购进日期:2022年6月1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1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啶虫脒;被抽样单位:崇川区祖全威蔬菜摊。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元(崇市监处罚〔2022〕528号)。

二十八、陈桥菜市场周友军经营的鳊鱼(活)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鳊鱼(活);购进日期:2022年6月9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1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陈桥菜市场周友军。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鳊鱼(活)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不罚(2022)572号)。

二十九、陈桥菜市场孙启永经营的西芹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西芹;购进日期:2022年6月9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毒死蜱;被抽样单位:陈桥菜市场孙启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西芹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573号)。

三十、南通文峰超市加盟管理有限公司千家惠便利姚港路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6月11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1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南通文峰超市加盟管理有限公司千家惠便利姚港路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411号)。

三十一、南通润邗商业有限公司金鼎湾花园分公司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6月14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14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南通润邗商业有限公司金鼎湾花园分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479号)。

三十二、南通市崇川区周生海蔬菜经营部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6月6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南通市崇川区周生海蔬菜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罚款500元(崇市监处罚〔2022〕560号)。

三十三、百通食品城(朱家玲)经营的鳊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鳊鱼;购进日期:2022年6月16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16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百通食品城(朱家玲)。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鳊鱼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563号)。

三十四、南通市崇川区金湖世纪华联超市桂泉便利店经营的豇豆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6月12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13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南通市崇川区金湖世纪华联超市桂泉便利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豇豆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442号)。

三十五、江苏百旺生活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丽都分公司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6月9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1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江苏百旺生活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丽都分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574号)。

三十六、陈桥菜市场郑立山经营的鲫鱼(活)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鲫鱼(活);购进日期:2022年6月9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1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陈桥菜市场郑立山。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鲫鱼(活)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不罚(2022)576号)。

三十七、崇川区文亮生鲜超市经营的线椒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线椒;购进日期:2022年6月12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13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文亮生鲜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元;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459号)。

三十八、崇川区阔晓水果店经营的沃柑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沃柑;购进日期:2022年5月5日;抽样日期:2022年5月2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苯醚甲环唑;被抽样单位:崇川区阔晓水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452号)。

三十九、崇川区鲜宜食品超市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6月4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5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吡虫啉;被抽样单位:崇川区鲜宜食品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不罚(2022)533号)。

四十、崇川区绅德熟食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6月9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1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绅德熟食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元;2、罚款500元(崇市监处罚〔2022〕463号)。

四十一、南通优聚果品有限公司经营的A级国产香蕉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A级国产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6月7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7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吡虫啉;被抽样单位:南通优聚果品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A级国产香蕉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462号)。

四十二、南通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工农店经营的鳊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鳊鱼;购进日期:2022年6月8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1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南通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工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鳊鱼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461号)。

四十三、崇川区万泉水果店经营的黑芝麻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黑芝麻;购进日期:2022年5月14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8日;检验不合格项目:酸价;被抽样单位:崇川区万泉水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元;2、罚款500元(崇市监处罚〔2022〕394号)。

四十四、南通润邗商业有限公司城市嘉苑分公司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6月9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9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南通润邗商业有限公司城市嘉苑分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4元;2、罚款2000元(崇市监处罚〔2022〕490号)。

四十五、崇川区迪柯尼服装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3月9日;抽样日期:2022年3月1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噻虫嗪;被抽样单位:崇川区迪柯尼服装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元;2、罚款500元(崇市监处罚〔2022〕460号)。

四十六、崇川区小田蔬菜经营部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6月11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12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小田蔬菜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不罚(2022)536号)。

四十七、崇川区同琳食品店经营的大黄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大黄鱼;购进日期:2022年6月12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12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崇川区同琳食品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8元;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537号)。

四十八、崇川区沈洋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鳊鱼(活)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鳊鱼(活);购进日期:2022年6月15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15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崇川区沈洋水产品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549号)。

四十九、南通润良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鳊鱼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鳊鱼;购进日期:2022年7月4日;抽样日期:2022年7月5日;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被抽样单位:南通润良商业有限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处罚〔2022〕582号)。

五十、崇川老崔生鲜蔬菜店经营的韭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2年6月30日;抽样日期:2022年6月30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克百威;被抽样单位:崇川老崔生鲜蔬菜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崇市监不罚(2022)486号)。

五十一、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通第二分公司经营的小香芹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小香芹;购进日期:2022年7月5日;抽样日期:2022年7月6日;检验不合格项目:苯醚甲环唑;被抽样单位: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通第二分公司。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小香芹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第一百三十六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581号)。

五十二、港闸区锦润超市经营的生姜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7月6日;抽样日期:2022年7月6日;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嗪;被抽样单位:港闸区锦润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第一百三十六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崇市监不罚(2022)571号)。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4日